中国拉丁美洲学会收取会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中国拉丁美洲学会(以下简称“拉美学会”)为增强会员的责任心和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拉美学会健康发展,规范合理收取会费,加强对会费的管理,根据拉美学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特制定本办法。
2. 会费是拉美学会经费来源的一部分,是拉美学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辅助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也是拉美学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3、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4、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会费标准
拉美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2002年以前,拉美学会会费收取标准一直是40元/年。2002年初,拉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从2002年开始拉美学会会费收取标准由原标准40元/年,上调为100元/年,并赠一年学会刊物《拉丁美洲研究》。到2007年,由于《拉丁美洲研究》杂志扩版涨价,一年杂志的费用超过100元。此次拉美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会费收取标准由原来100元/年,调整为200元/年,赠一年学会刊物《拉丁美洲研究》。获得会员大会一致通过。并已报民政部相关部门备案。
三、会费交纳时间、方法
1、本会每年12月初向会员单位发出下年度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应在收到会费缴纳通知1个月内到本会秘书处或本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付。
2、个人会费、单位会费逐年交纳。会费到账后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出具“社团会费统一收据”。
3、会员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减免或缓交会费申请,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批准后予以减免或缓交。
4、会员及会员单位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提出减免或缓交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的除外)。
四、 会费管理
1.会费用于拉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以及按照拉美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如:拉美学会召开年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各项有关开支;拉美学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办公费;拉美学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等费用;拉美学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所必须的其它费用等。
2.拉美学会设定会费收支帐目,会费收支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拉美学会理事会和广大会员的监督。
3.拉美学会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
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4. 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中国拉丁美洲学会秘书处
2007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