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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
财政金融

财政金融

    智利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3级财政的财政制度。财政年度与日历年一致。财政部每年根据宏观经济变量提出财政预算,确定中央各部及其他公共部门下一年的开支规模,上报总统和议会批准。智利的财政收入一般分为税务收入、非税务收入、铜业收入等,其中税务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2种。直接税由所得税和增值税构成;间接税种类繁多,主要项目有进口税、司法税、外贸税、资产税、劳务税、特种产品税等。90 年代以来,各种税收占财政收入总额的90%以上。财政支出主要是用于社会福利、偿还债务利息及其他社会开支。

    智利拥有较为现代化的金融体系,由官方银行、私人银行、存贷款协会、其他金融组织及政府开发机构组成。国家货币委员会、中央银行和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最高监察署是整个金融体系的最高当局。目前,只有智利中央银行和智利国家银行是官方银行,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都是私营的。

    国家货币委员会由财政部长、经济部长、中央银行行长及1位总统代表组成,银行及金融机构最高监察署署长可以列席会议并有发言权。其职责是制定有关货币信贷、内外债、资本市场、货币发行、债券投放、利率、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方针政策。银行及金融机构最高监察署负责监察各银行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货币、信贷的法律和制度的情况,同时颁布有关财会方面的规定。

    智利中央银行成立于1925年。1980年宪法规定中央银行为自治机构。其职责是发行货币、调节信贷、制定汇率、管理外汇、发行债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