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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结构与制度

  时间:2007-04-26  
在欧洲殖民者入侵拉丁美洲之前,一些生产力比较发达的氏族和部族的社会和政治结构,已经开始出现阶级,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过渡。例如,玛雅、阿兹特克、印卡等族印第安人上层社会,是由贵族、祭司、武士和商人构成。这些人享有特权,把一些公有土地据为私有。人数较多的是平民,一般从事农业和手工业。最下层的是奴隶。这时,有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如特诺奇蒂特兰(今墨西哥城)等,更多的地方有定期集市。城市是一个地区或氏族的政治、经济中心,后来逐渐发展成城邦式的雏形国家,如印卡的塔万廷苏约,阿兹特克的特诺奇蒂特兰等。
  从15世纪末至19世纪初,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殖民者统治了拉丁美洲300多年。从16世纪初起,殖民者在拉丁美洲建立了各种奴役印第安人的制度。在西班牙殖民地,主要实行一种半农奴制"监护征赋制"。1720年这一制度虽被废除,但由此产生的大地产制却得到发展。
  在巴西,葡萄牙殖民者推行种植园奴隶制。西班牙、葡萄牙王室在本国建立了专管美洲殖民地事务的"西印度院",作为殖民地最高决策机构,行使行政、司法和立法职能。同时,西班牙在美洲殖民地逐步建立了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机构,任命殖民地的最高官员��总督,代行西班牙国王对殖民地的统治。西班牙先后在拉美设立了4个总督区:新西班牙(1535,包括墨西哥、中美洲和西印度群岛),秘鲁(1542),新格拉纳达(1718)和拉普拉塔(1776)。此外,还分设了几个都督府。葡萄牙于1549年在巴西设置总督,实行统一治理。
  19世纪初席卷拉美的独立战争胜利后,西班牙、葡萄牙的殖民统治被推翻,在拉美先后建立了18个国家。拉美独立战争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但是,由于当时拉美资产阶级力量很薄弱,工业资产阶级尚未形成,拉美独立战争的领导权主要掌握在土生白人地主阶级和商业资产阶级手里,因此,拉美独立战争在反封建和反殖民主义方面是不彻底的,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殖民地时期的政治、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大地产的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剥削形式,除在海地和墨西哥部分地受到冲击外,在大多数国家不仅很少触动,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扩大和发展。
  宪章制度的移植 拉美大多数国家在独立战争期间及独立后所颁布的宪法都是按照美国、法国及西班牙1812年加的斯宪法的模式制定的。
  拉美国家最早的一些宪法,如1811年委内瑞拉宪法、1811年智利宪法、1811年新格拉纳达宪法等都是以美国和法国为模式,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规定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即多数人表决通过的意见,通过代议制政府来加以贯彻。
  19世纪20~30年代,拉美各国不少宪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受西班牙1812年加的斯宪法的影响。如1821年的大哥伦比亚宪法、1823年和1828年的秘鲁宪法、1826年的阿根廷宪法、1830年和1832年的新格拉纳达宪法、1830年的委内瑞拉宪法和1828年的智利宪法和1830年的乌拉圭宪法等。1824年的墨西哥宪法也受西班牙加的斯宪法的影响,但不同的是,墨西哥采用联邦制(受美国宪法影响)。这一时期拉美国家上述宪法的特点(受加的斯宪法影响)是内阁受议会支配、权力有限等。
  1799年法国拿破仑宪法和英国的君主立宪模式在19世纪前半期对拉美也有一定影响。如玻利瓦尔1826年制定的玻利维亚宪法、圣克鲁斯制定的秘鲁和玻利维亚联盟宪法(1837)、弗洛雷斯制定的厄瓜多尔宪法(1843)、1836年墨西哥保守派制定的宪法等。但是,这类宪法生效的时间都比较短。这类宪法一般都授予担任总统的拉美独立战争领导人以"护国公"、"终身总统"、"独裁者"、"解放者"等称号。这些称号和个人崇拜,影响了拉美国家建立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
  据统计,自拉美各国(这里主要指原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取得独立后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近一个半世纪中,20个拉美国家共制定并颁布了203部宪法,其中大部分是在19世纪颁布的。其中海地颁布了23部,委内瑞拉22部,玻利维亚20部。
  从拉美各国的宪法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家结构都采用中央集权制。只有少数国家,如巴西(1889年起至今)、墨西哥(1824~1836,1857年至今)、阿根廷(1853年至今)、委内瑞拉(1864年至今)、哥伦比亚(1863~1886)等曾采用或一直采用联邦制。几乎所有的原西属及葡属美洲殖民地在独立后都采用总统制政体,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权力高度集中。总统一般不是由议会选举,而是定期由选民普选产生,内阁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拉美国家的宪法虽然规定要进行普选,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部分国家宪法规定选民必须识字、拥有一定财产,因此,实际上将为数众多的文盲、穷人和印第安人排除在外。
  拉美少数国家曾企图建立君主立宪制,如阿根廷(1814~1818)、智利(1818)和墨西哥(1821~1822,1864~1867)。阿根廷曼努埃尔·贝尔格拉诺曾建议让一名印卡人后裔任国王,未遂。墨西哥阿古斯丁·德伊图尔维德曾于1822年5月策划政变,乘机称帝,自封为"阿古斯丁一世",但登基不到10个月就被拉下了皇帝宝座,于1824年7月被人民处决。1864年5月,入侵墨西哥的法国把奥地利皇帝的幼弟马克西米利亚诺大公扶上了墨西哥皇帝的宝座,称"马克西米利亚诺一世"。在墨西哥人民英勇抗击下,法国侵略军被迫于1867年3月撤出墨西哥,同年6月19日,马克西米利亚诺被处决。
  考迪罗制 "考迪罗"制是拉美大多数国家在19世纪20年代独立后至20世纪前期盛行的一种以暴力夺取政权、维持统治的独裁制度。
  考迪罗最早产生于拉美独立战争时期。19世纪初,在拉美各地争取独立的斗争中,先后涌现出一批军事领袖,他们曾为推翻殖民统治、争取独立做过不同程度的贡献。独立后,这些军事领袖和各地强有力的地主集团首领,成为拉美新独立国家或某一地区的独裁统治者,这些人便是拉美的第一代考迪罗。
  19世纪中叶,第一代考迪罗逐渐退出政治舞台,另一批军官和地方集团首领通过"选举"或政变等方式登上政治舞台,成为新一代的考迪罗。考迪罗制是拉美特有的独裁制度,其特点是军阀、地主和教会相结合的"三元寡头"统治。考迪罗既不同于世袭的封建国王或大地主,又不同于英、美、法通过选举上台的总统和首相,考迪罗大多是通过所谓"革命"实为政变而取得政权的。总的说来,考迪罗的"革命"并未促成经济和政治的基本变革,并没有触动大地产制度。
  拉美各国产生考迪罗制的主要原因是:西班牙长期的殖民统治而造成的经济落后和强大的地方分离主义势力;拉美独立后继续盛行的大庄园制和大种植园制,土地高度集中,大地主为自身的利益而争权夺利;代表保守势力的强大的教会的存在;欧洲列强势力的渗透和干涉等。尽管有一些考迪罗标榜自己为"自由派",实行了一些发展经济的措施,但是,从总体来看,考迪罗制是阻碍拉美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
  民众主义体制 拉丁美洲的民众主义(Populismo,又译人民党主义、民粹主义)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中期,其主要标志是1924年由秘鲁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阿亚·德拉托雷(1895~1979)创建的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又?quot;阿普拉党")的成立。民众主义体制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在拉美趋于成熟。
  作为民众主义体制的典型,主要有墨西哥的卡德纳斯政权(1934~1940),巴西的瓦加斯政权(1934~1945、1950~1954),阿根廷的庇隆政权(1946~1955、1973~1974),秘鲁的加西亚政权(1985~1990)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一般把墨西哥卡德纳斯主义、巴西瓦加斯主义、阿根廷庇隆主义、秘鲁的阿普拉主义或阿亚主义、厄瓜多尔贝拉斯科主义等都列入拉美民众主义思想体系。
  作为政党,通常把墨西哥革命制度党、委内瑞拉民主行动党、阿根廷的正义党即庇隆主义党、秘鲁的人民党即阿普拉党等都归属为民众主义政党,甚至有人把60年代中期以来在拉美一些国家出现的所谓"革新派军人政权",如秘鲁的贝拉斯科·阿尔瓦拉多军政权(1968~1975)等也称作"军人民众主义"。有的学者认为,民众主义代表着"拉丁美洲历史的一个基本阶段"。
  民众主义体制一般反对独裁,主张搞多党制的民主政治;它对内强调各阶级合作,主张实行某些改革和改良措施;对外主张反对帝国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因而具有民族主义倾向;它声称既不要"帝国主义的资本主义",也不要"极权主义的共产主义",而要走"民族主义资本主义"的道路;民众主义体制一般以中产阶级、资产阶级为领导,主张改革现状;民众主义的政党虽有工农劳动群众参加,但中、上层资产阶级成员占相当比重并居支配地位。
  民众主义体制随着考迪罗制的衰退而兴起,40年代和50年代趋于成熟,50年代以后由于美苏从战时合作走向冷战,美国对拉美民众主义政权的压力不断加强,一些政权急速向右转。然而,自60年代后期起,民众主义体制在一些拉美国家又东山再起,如在阿根廷,庇隆1973~1974年又第二次执政;1989年以来,阿根廷庇隆主义党又连续执政;在秘鲁,人民党1985~1990年首次执政等。
  当代政治结构与制度 大体可分为4种:
  第一种,传统的独裁体制。这种独裁体制在很多方面同考迪罗制可以说是一脉相承。到20世纪90年代,这种独裁体制在拉美基本上已不复存在。
  第二种,民主主义体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民主主义开始从欧洲传入拉美,自20世纪60年代起,它在拉美的影响不断扩大,到20世纪末,拉美地区属于这一思潮的政党已不下40个,有8个党在8个拉美国家执政。19世纪末,基督教民主主义也开始在拉美传播,自20世纪40年代起,在拉美一些国家建立起一些基督教民主主义政党。自60年代起,它在拉美影响不断扩大,目前,拉美地区属于这一思潮的政党已不下30个,现正在3个国家执政。除社会民主主义、基督教民主主义外,在大多数其他拉美和加勒比国家也都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制,由文人执政。
  第三种,军人政府。二战后,拉美的军政府又可分为3类:一类是传统的军人独裁政府;第二类是革新的、民族主义的军人政府;第三类是官僚-威权主义军政府。
  第四种,社会主义制度,即古巴。

国体和国家结构
 
  国体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现共有33个独立国家。这33个国家中,古巴是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余32个国家基本上都是资本主义国家。
  国家结构拉美33个独立国家中,有29个国家采用单一制挥?个国家即墨西哥、委内瑞拉、巴西和阿根廷采用了复合制中的联邦制。
  (一)单一制 按照地方职权的大小,单一制国家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和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拉美29个采用单一制的国家基本上都是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其特点主要有:全国实行一部宪法;国家政权的最高机构在全国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制度;它的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行政单位(省或州),但不具有任何政治独立性;地方政权机构归中央机构统一领导。
  (二)联邦制 目前采用复合制中的联邦制的有墨西哥、委内瑞拉、巴西和阿根廷4国。但是,在历史上,除上述4国外,还有十多个国家也曾采用过联邦制。19世纪30年代即拉美刚独立后不久,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联邦制形式。但是,后来经过长期实践,只有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的上述4国的联邦制保存了下来。
 
政 体
 
  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与国体相适应。政体由国体决定,并服务于国体。拉丁美洲除古巴以外,均为资本主义国家,其政体有总统制政体、议会制政体和混合制政体,而古巴则采用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制。

  总统制政体拉美33个独立国家中,有19个国家目前采用总统制政体。这19个国家是:墨西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海地、多米尼加、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圭亚那、巴西、厄瓜多尔、玻利维亚、智利、巴拉圭、阿根廷、尼加拉瓜和乌拉圭。拉美总统制国家的共同特点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

  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通过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内阁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总统定期向议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但无权解散议会。
  拉美总统制国家政权机构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这些国家的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拉美总统制国家在宪法中一般规定三种权力的相互牵制和均衡。立法权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主要包括:议会有权审理总统和部长等高级官员的渎职罪;有权批准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驻外使节、武装部队高级军官的任命等。行政权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制约主要包括:总统有权否决法案,有些国家如阿根廷等还规定副总统兼参议院议长,总统有权提名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等。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主要包括: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议会通过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有权对政府机构实行宪法监督,有权宣布联邦政府的某些活动为非法,有权审理总统及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案件等。
  从拉美总统制国家的宪法条文看,三权之间似乎是平等的,但难区分主次,三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然而,拉美的总统制政体是一种特殊的政体,有人把它称之为"超级总统制"政体,实际上这是一种近乎独立的、不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控制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其特点是总统拥有很大的权力。拉美国家的总统制是在美国政体影响下形成的,但是,拉美国家总统的权力往往比美国总统更为集中。在拉美历史上,甚至到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拉美一些国家还发生过总统宣布解散议会和最高法院的情况。目前采用总统制的拉美国家绝大多数都是原西属或葡属殖民地。
  议会制政体拉丁美洲采用议会制政体的有12个国家,这些国家全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获得独立的加勒比海地区的原英属和荷(兰)属殖民地。它们是:苏里南、巴哈马、牙买加、多米尼克、圣卢西亚、巴巴多斯、格林纳达、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安提瓜和巴布达、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这些国家在独立后一般都废除了原有的一些殖民机构,由本国官员取代宗主国官员,但中央机构及其相互关系基本原封不动地保留着。因此,这些国家的议会制与西欧国家的议会制有许多相似之处。
  这12个拉美议会制国家除原荷属殖民地苏里南外,都是英联邦成员国(拉美还有一个英联邦成员国圭亚那采用总统制)。其中除多米尼克、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国外,均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为国家元首,其职能由女王任命的总督行使,这类国家可称为具有君主立宪色彩的议会制。多米尼克、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和苏里南3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但总统不是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议会选举产生。总统和总督均不掌握实权,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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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美议会制国家同总统制国家一样,行政权占主导地位。但是,它与总统制不同的是,总理拥有广泛的权力,而不是总督或总统。在拉美议会制国家中,政府地位比较稳固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尽管宪法规定,议会在立法、制定财政政策和监督政府活动方面有相当大的权力,但实际上,这种权力是非常有限的。议会必须与内阁保持和谐关系。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辞职。但由于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内阁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而且有的国家的内阁拥有提前解散议会的权力,因此往往形成内阁控制议会的局面。
  拉美议会制国家同西欧议会制国家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拉美这些国家的反对党制度普遍不发达,实际上是一党执政。二是这些国家立法机构(议会)的形成有特别的程序。在12个拉美议会制国家中,目前只有2个国家即多米尼克、圣基茨和尼维斯的议会是一院制,其余10国的议会均为二院制。采用二院制的国家,众议院议员一般由普选产生,而参议院议员的多数,一般由总理提名(从执政党成员中),少数由反对党领袖提名,还有少数为独立人士,由总督(总统)任命。有的国家如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等反对党力量少而弱,往往由无党派人士充?quot;反对派领袖"。采用一院制国家的议员,多数由选举产生,少数由总理和反对党领袖提名。
  混合制政体在拉美历史中及现代国家建设的过程中,还有一种把总统制和议会制结合在一起的政体,即混合制政体,又称半总统制。这种政体的特点是,在存在总统职位的同时,还有对立法机构负责的总理(或称部长会议主席)一职。目前,拉美采用混合制政体的仅秘鲁1国。秘鲁混合政体的特点是,部长会议(政府)同总统和议会的关系具有双重性,部长会议既对总统负责,又对议会负责。秘鲁的总统(至少从宪法条文来看)不拥有其他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所享有的某些权力,如议会没有授予他否决权,特赦权也不由总统行使,只有在议会休会期间,总统才有特赦权。但是,秘鲁总统仍是国家权力机构的重要环节,他有权维护国内秩序和国家安全,参加制定法律,颁布法令等;在部长会议发生权力争执时,他有权做出裁决。
  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制在拉美国家中,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只有古巴一国。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通过和修改宪法,批准、修改或废除法律,选举国务委员会,根据国务委员会主席的提名,任命部长会议成员、最高法院院长和总监察院监察长等。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国务委员会。国务委员会有权颁布法令并监督部长会议、司法部和人民政权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国务委员会主席是国家元首,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和三军司令。部长会议是古巴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即共和国政府。1992年7月,古巴全国人大对1976年宪法进行了重要修改,规定以无计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全国和省级人大代表,授予国务委员会主席在必要时宣布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实行紧急状态的权力。
  古巴全国人大制与议会制、总统制不同。在议会制和总统制国家,立法权属于议会,而古巴全国人大既是立法机构,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议行合一的国家体制,最高国家行政机构必须受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其他一切国家机构的权力都不得超越它之上。但是,古巴的情况十分特殊,由于实际上从1976年至今,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和部长会议主席这两个职务一直都是由古巴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菲德尔·卡斯特罗一人兼任,所以这种监督便失去意义。而古巴全国人大主席的权力有限,只限于主持全国人大会议,签署人大会议通过的法律和决议,组织人大的外事活动,出席国务委员会的会议等。
国家机构
 
  国家元首 拉丁美洲国家的元首在形式上是最高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和国家在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由于拉美各国的国体、政体以及国情不同,国家元首的名称和产生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在采用总统制和混合制(半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一般称总统。在采用议会制的12个拉美国家中,有3个国家即苏里南、多米尼克、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国家元首也称总统,其余9国均为英联邦国家,在这9国,名义上由英国女王担任国家元首,实际上是由英王任命的总督代行该国国家元首的职能。而采用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制的古巴,其国家元首是国务委员会主席。
  拉美33个国家中,目前有23个国家的元首是总统。这些国家的国家元首即总统一般是由选举产生的。但总统产生的程序、任期、权限以及他同政府和议会的相互关系,拉美各国不尽相同。因为有这些不同,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的拉美国家又可分成不同的类型。
  总统产生的程序,大致有以下几种:(1)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3)由议会选举产生。苏里南、多米尼克的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4)由特定的选举团选举产生。如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该国宪法规定,总统由议会参、众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拉美国家的总统由选举产生并有固定的任期,这是共和制国家的国家元首制度的特点,是同世袭的、终身任职的君主制度根本对立的。
  拉美各国总统的职权和在国内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有很大差别。一般说来,掌握行政权的总统即采用总统制国家的总统可以在政治生活中起重大作用,不掌握行政权的总统即采用议会制国家的总统通常只行使礼仪性的职能,在政治生活中所起的实际作用远远不如政府总理,因而具有虚位元首的性质。议会制国家中,总统一般不掌握实际行政权而由政府掌握行政权,政府就其政策对议会负责,总统发布的命令和决定一般需经总理或有关部长的签署,否则不生效。这些国家的总统的职能一般多是礼仪性的,他没有就实质性问题做出决定的权力。
  总督拉美采用议会制的国家中,有9个国家名义上由英国女王担任国家元首,实际上是由英王任命的总督代行该国国家元首的职能。总督必须是当地人。其主要职责是:任命参议员;任命枢密院成员;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长;任命反对党领袖;任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上诉法院院长;根据总理提请,下令解散议会;等等。
  国务委员会主席古巴1992年7月12日通过的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代表机构,它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履行宪法赋予的其他职权。国务委员会是一个集体,在国内和国际事务中是古巴国家的最高代表",宪法第93条规定,国务委员会主席和政府首脑作为古巴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其职权是:代表国家和政府并指导国家和政府的总政策;组织和领导国务委员会和部长会议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委员会会议和部长会议;控制和监督各部和其他中央行政机关的活动;领导各部和中央行政机关的工作;向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提出部长会议成员名单;认可部长会议成员的辞职请求,向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或国务委员会提出更换部长会议任何成员的职能,并提出相应的接替人选;接受外国外交使团领导人呈递的国书;担任革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签署国务委员会的法令和其他决议;在本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宣布紧急状态。自1976年以来,古巴国务委员会和部长会议主席一直由菲德尔·卡斯特罗一人担任。
  执政委员会主席拉美历史上政变、革命频繁。政变、革命之后,一般都成立(军人)执政委员会、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由这些委员会的主席担任国家元首。有的委员会主席经过一段时间,或自封或通过公民投票、议会选举或普选成为总统。

  中央政府 政府是拉美各国国家的最重要的机构。军队、警察、特务、法庭、监狱等暴力机构受政府的直接指挥。政府控制着庞大的军事官僚机构,并依靠这些机构来推行它所制定的政策。这是拉美国家统治阶级行使其统治权力的根本保证。
  内阁则是拉美国家政府内部的领导核心。有的拉美国家把内阁也称作政府,两者不分。但是,不少拉美国家的"政府"是全体部长、副部长的总称,有时也包括各部的其他高级官员,甚至把众议院中的执政党议员也算作政府组成部分;而通常说的"内阁"只是指由某些部长组成的政府内部的领导核心。
  拉美国家政府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内阁制(责任内阁制)政府和总统制政府。在12个采用议会制的拉美国家,政府均采用责任内阁的形式,其特点主要有:(1)政府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受总督或总统的委托所组成,这表示政府必须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2)内阁首脑(总理)和有关部长应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在总督或总统颁布的法律和命令上副署,表示内阁对议会负责;(3)内阁成员通常都必须同时是议会的议员,他们一方面在政府中担负行政工作,一方面在议会参加立法工作,议会的一切重要法律提案都来源于内阁,议会的立法工作实际上是在内阁指导下进行的。这一点与总统制国家不同,许多拉美总统制国家宪法规定,内阁的成员(如部长)不能同时担任议员;(4)内阁对它所执行的政策由内阁全体连带向议会(如两院制国家,一般向下院)负责,议会对内阁通?quot;不信任案"时,内阁应总辞职,或提请总督或总统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
  目前,拉美有19个国家采用总统制政府,1国采用混合制(半总统制)政府形式。拉美总统制政府的主要特点有:(1)政府一般由在大选中获胜的总统(和副总统,有的国家无副总统,有的国家有,有的有第一、第二副总统)组建,总统的选举和议会的选举是分别进行的;(2)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行政大权集中在总统一人手里,政府成员都由他任免,是他的僚属,由他领导并向他汇报工作;(3)政府与议会分离,政府成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不能参加议会立法的讨论和表决,议会中各种立法提案都由议员提出,在形式上政府不能向议会提出法案或预算案;(4)政府不向议会负连带责任,政府成员只向总统负政治上的责任,而总统向国民负政治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而总统一般亦无权解散议会。
  拉美国家政府的形式除上述两种主要的以外,还有国务委员会制。此外,拉美历史上,一些国家政变或革命频繁,政变或革命后常常成立军人执政委员会、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原有的议会被取消,有的国家虽又建立了议会,但实际上不能行使代议机关的职权,司法机关也没有形式上的独立,国家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都集中在执政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主席一人手中。
  在拉美不同政体的国家,组成政府的程序是各不相同的。在总统制国家,总统由普选产生或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内阁其他成员,均由总统任命。有一些拉美国家,在总统任命内阁成员时,还需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和赞同进行。
  在拉美议会制国家,组成政府的程序因国而异,大致可分2类。
  第一类国家如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巴哈马等,由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或首相)。内阁的其他成员则由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在这种情况下,总督一般对组阁人员没有挑选的余地,他必须承认选举人所投的选票以及政党所选出的领袖,并委托众议院多数党领袖出来组阁。
  第二类国家如苏里南等,总统和副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而议会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行使行政权,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务委员会主席、武装部队总司令;政府由总统、副总统及各部部长组成,部长由总统在议会成员中挑选,副总统兼任部长委员会主席,领导内阁,对总统负责;国务委员会监督政府执行国民议会的决定,成员由政党、工会、企业界和军方代表组成。
  上述2类国家,不论按何种程序组织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议会承担了责任。
  古巴的情况比较特殊。古巴1992年宪法规定,部长会议是最高行政机关,是共和国政府。部长会议由国家和政府首脑,即部长会议主席、第一副主席、若干副主席、各部部长、秘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古巴的国务委员会是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也是国家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最高代表机关。由于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和部长会议主席由菲德尔·卡斯特罗一人兼任,难以分清两者的职权范围,所以,古巴1992年宪法第93条索性将两者的职权合在一起,规定了"国务委员会主席和政府首脑行?quot;的"职权"。拉美各国政府机构的设置各不相同,就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国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由简到繁和不断加强的过程。
  拉美国家的政府是行使机构,拥有十分广泛的权力。它包括内政、外交、军事、经济、文教等各个方面。但是,有的拉美国家的宪法对政府的职权并没有明确规定或根本没有具体规定政府究竟拥有哪些职权,有的拉美国家的宪法有明确的规定。
  总的来说,拉美国家的政府拥有极其广泛的权力。根据主要拉美国家宪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拉美国家的政府大致拥有以下方面的权限:(1)执行法律,为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政令、条例或发布命令;(2)制定和执行政策;(3)处理外交关系,政府行政首脑代表国家,任命驻外使节,接受外国来使,对外宣战、媾和与缔结条约,等等;(4)掌管军队、警察和监狱,主管司法行政事务;(5)掌管行政机构,任免官吏和主管官吏事务;(6)参与立法,主要的形式是向议会提出法案;(7)编造并向议会提出预算、调节和干预经济事务;(8)主管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及宣传方面的工作;(9)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以及恢复权利;(10)根据选举法组织选举工作;(11)颁赐荣典,授予荣誉职务和称号等。
  地方政府 拉丁美洲国家的地方国家机关是其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拉美国家地方国家机关的形式多样。多数拉美国家的行政区划是省(州)、市、县(镇)和联邦区(首都,有的国家称之为特别区)。地处加勒比的英联邦成员国行政区划一般为区(或教区、郡)、市、村(镇)。有的国家如巴拿马还有特区(印第安人自治区),有的国家如委内瑞拉还有边疆地区、联邦属地。有的国家如尼加拉瓜、智利在中央政府与省之间,还另设大区,一个大区管几个省。所有这些行政单位一般都有相应的机构。
  一般说来,实行联邦制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这4个拉美国家的省(州)政府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地方政府即省(州)政府的权力相对比较大。这4国的省(州)是联邦的组成单位。省(州)的行政机关以省(州)长为首脑。多数国家的省(州)的省(州)长都由本省(州)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也有少数国家的省(州)的省(州)长由总统指定。省(州)长除了对全省(州)的行政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外,还拥有对省(州)内某些行政部门领导人的任命权,有通过拟定和提出预算以控制财政的权力,有统率本省(州)的国民警卫队的权力。省(州)长名义上没有立法权,但他有权召集省(州)议会的特别会议,省(州)长须向省(州)议会提出咨文并在省(州)议会讨论这些咨文的过程中向议员施加影响,以促使他的咨文中的立法方案得到通过。因此,事实上省(州)长也可控制省(州)议会的立法。此外,省(州)长对省(州)议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
  古巴1992年宪法规定,古巴的省、县两级的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其管辖区内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力机关,并在其权限的范围内依法行使管理权;在城市、城区、村镇和乡村地区建立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具有行使其职能的权力。
政党、团体
 
  政党 20世纪90年代,拉丁美洲国家共有各类较大的政党300多个。在发展中国家中,拉美不仅是政党数目较多的地区,也是政党产生最早的地区,比亚洲、非洲至少早半个世纪。 拉丁美洲政党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大阶段:
  (一)拉丁美洲独立战争后至20世纪初。1808~1826年,西班牙属美洲殖民地人民为摆脱西班牙殖民统治进行了独立战争。独立战争后,拉美建立了一系列民族独立国家。但是,由于各国资本主义经济脆弱,封建经济仍占统治地位,政治上普遍实行独裁制度。各国统治阶级内部逐步形成了保守与改良两大政治势力。保守势力代表大庄园主、考迪罗(军事独裁者)和天主教会的利益,主张政教合一,实行中央集权制,反对改革;改良势力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和部分开明地主的利益,主张政教分离,实行联邦制,要求进行社会和经济改革,为发展资本主义扫除障碍。两大政治势力仿效英、美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先后建立了保守党和自由党。大体来看,在独立后约半个世纪时间里,保守党占的优势比较大。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自由党逐步占据优势。保守党和自由党是拉美传统的政党。目前,这些传统的政党仍在约10个拉美国家存在。有的国家的传统政党已合并成一个党。
  (二)20世纪初至80年代中期。现代拉美政党大约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才开始产生。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拉美各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日益增长,各国人民反帝反封建反独裁的斗争不断发展。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拉美的民族民主运动出现了新的高涨形势。40~50年代,新成立的政党约40个,相当于独立战争后一百多年所建政党的总和。其中,多数是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民族主义政党。这些政党具有一定的群众性,同传统的保守党和自由党有显著的区别。
  这一阶段,拉美政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1)一些传统政党由于党内阶级构成发生了变化,在民族民主运动的推动下,民族民主的倾向有所加强。(2)无产阶级政党在曲折中前进。19世纪后期兴起的工人运动和科学社会主义的传播,为拉美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诞生提供了必需的前提。到20世纪初,一些拉美国家相继建立了社会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拉美各国陆续成立了共产党,其中有的共产党是在社会党的基础上改组而成立的。(3)一些国家出现了信奉托洛茨基主义的托派组织。从20年代中期起,托派组织从共产党内分离出来。30年代拉美的托派组织有一定的发展。1937~1940年托洛茨基曾流亡墨西哥,亲自传播其主张。40年代中期至50年代中期,除个别国家外,拉美托派处于衰落状态。60年代又趋活跃。80年代初拉美共有30多个托派组织分布在12个国家,这些党在其纲领中提出"彻底的马克思主义"和一些极左的口号,在一些青年学生、小资产阶级分子及部分工农中有一定影响。(4)一度出现过法西斯政党。30年代,由于德、意、日法西斯主义的渗透和影响,拉美曾一度出现过一些法西斯政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些法西斯党多数已消失。
  (三)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末。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格局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拉美的政治经济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世纪之交的拉美政党格局和政治体制随之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1)拉美各类政党对政策主张作了重大调整,相互之间的分歧缩小,出现某种趋同现象。左、中、右政党结盟或多党联合执政的趋势在发展。(2)政党格局发生变化,一些传统政党遭到"第三党"和独立派力量的挑战,其影响下降,反对党和新党的力量上升,打破了"一党独大"或两党制格局。(3)拉美政党的地区性和国际性组织活动日趋活跃,协调交流增加。目前拉美地区共有6个地区性政党组织。"拉美政党常设大会"由拉美各国中左翼民族民主政党于1979年建立,初建时有22个成员党,自1986年以来,该组织活动频繁,成员党不断增加,目前已有36个成员党,1998年10月在阿根廷举行了该组织第21次大会。"社会党国际拉美和加勒比委员会"在1978年成立时只有10个成员党,目前已增至36个。1986年由12个没有参加社会党国际的拉美社会党建立的"拉美社会党协调委员会",目前已扩大到20多个政党。1986年创建的"拉美民主政党论坛"现已有18个国家的40多个政党参加。1964年建立的美洲基督教民主组织现已有20个成员党。由拉美左翼政党创建的"圣保罗论坛"在1990年创办时有60个成员党,目前已发展到112个成员党。拉美各类政党呈现依靠地区性组织联合自强,不断巩固与扩展自身政治影响和活动空间的倾向。
  拉美各国政党林立、派别繁多,大致可分为资产阶级(包括小资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两大类。而前者又可划分为基督教民主主义政党和社会民主主义政党,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政党。
  (一)社会民主主义政党。拉美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潮源于第二国际。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拉美民族民主运动的发展,这一思潮的影响逐步增加。拉美社会民主主义既批评资本主义,又反对共产主义,主张实现社会民主主义,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国际关系方面实现民主,宣称多元化和人权是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的核心,主张实现社会和经济改革,巩固和完善民众参与的政治制度,积极推动拉美地区的一体化。属于这类政党的有已加入社会党国际的拉美政党。1998年,加入社会党国际的拉美政党有33个,其中正式成员党18个,咨询成员党12个,观察员党3个。其中有8个成员党目前正在执政。此外,还有一些党虽然没有加入社会党国际,但明确主张社会民主主义,也属于这类政党。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加入社会党国际的拉美政党并不叫社会党或社会民主党,而称作"运动"、"民族党"等。
  (二)基督教民主主义政党。拉美的基督教民主运动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30年代有一定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成为拉美政治舞台上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拉美基督教民主主义信奉基督教的社会伦理和人道主义原则,主张实行多元化的代议制民主,扩大民众的参与,建?quot;民主社会"和"共有社会",积极推动拉美一体化。目前在拉美18个国家和地区有20多个基督教民主主义政党,其中已加入基督教民主国际的有20个,包括正式成员党9个、观察员党8个、联系成员党3个。现有3个政党正在执政。
  (三)无产阶级政党。20世纪80年代初,拉美各国各类共产主义政党,包括共产党和自称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有50多个,党员总数约100万人(其中古巴共产党党员约占一半)。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对拉美共产党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有的改旗易帜,如巴西的共产党改名"社会主义人民党",不再信奉马克思主义,自称是"工党和社会民主党的混合物";有的则自行解散。但是,目前拉美仍有12个共产党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本国实际相结合,探索本国革命的道路。有的共产党如乌拉圭共产党同其他左翼政党一起组成广泛阵线,主张进行合法斗争,建立多党制和混合经济的社会。
  (四)其他政党。除以上三类政党外,拉美还有一些保守主义党,有9个拉美保守主义的政党加入了J氐彻剩ü拭裰髁耍D壳坝?个保守主义党为执政党。此外,近些年来,拉美也出现了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的绿党,如墨西哥"绿色生态党"、巴西"绿党"和圭亚那"美好绿色圭亚那党"等。
拉美各国的政党制度不完全相同。拉美多数国家实行多党制,在这种政党体制的国家中,存在许多相互竞争的政党,其中有2个以上的政党能获得较为稳定的支持,但是,任何一个政党都无力单独执政,因此,常常由政见相近的几个政党组成联盟,联合执政。目前有7个拉美国家实行多党联合执政。
立法与司法
 
  在拉丁美洲国家,在一般情况下,议会是专门行使立法权,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权力的国家机关。而同立法权相区别的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则通常由采取另外方式组织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即政府和法院来行使。议会与政府和法院之间建立了一种互相分立和制衡的关系,平等分权的关系,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国家组织体系,即代议制政体。
  立法在拉丁美洲,议会是专门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但在不同政体的国家,议会权力的大小有所不同。
  (一)拉美总统制国家的立法机构(议会)。在实行总统制的拉美国家,总统拥有相当大的立法权。总统有权向议会提出法案,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以2/3的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尽管拉美国家总统的权力很大,但总的来说,拉美各国的议会仍然是拉美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拉美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
  拉美总统制国家议会的组成,目前,在拉美33个国家中,有19个国家采用总统制,1个国家(秘鲁)采用混合制(半总统制),12个国家采用议会制,1个国家(古巴)采用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制。在19个总统制国家中,采用两院制的有11国,采用一院制的有8国;古巴也可算是一院制;在采用议会制的12个国家中,有9个国家采用两院制,3个国家采用一院制。总起来说,拉美有20个国家采用两院制,13个国家采用一院制。
  拉美采用两院制国家,议会由参议院(上院)和众议院(下院)构成。一般参议院的席位比众议院要少。参议员的任期与众议员任期相同;有些国家参议员任期比众议员要长。不少拉美国家的众、参议员都由普选产生。但有些国家的参议员并非都由普选产生。有些国家规定,众议员名额根据人口确定,而参议员名额限定每州3人,通过选举产生。参、众两院所拥有的职权在许多方面是相同的,但也有若干不同。在不少拉美国家,审议和通过预算是众议院特别的权力。
  拉美国家议会领导机构分为个人性质的议会领导机构(议长、副议长)和集体性质的议会领导机构(主席团、议会会议、理事会等)。拉美各国议长产生的方法、任期、职权等都不尽相同。拉美国家议会议长的主要职权是主持议会活动的进行。议长有权决定将某一项议案送交某一常设委员会审议,有权主持各种议事规则的制定,有权任命调查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和联席委员会的委员。有些国家还规定,当国家元首(总统)缺位时,议长可以代行元首职权。
  由于一些拉美国家的议会规模较大,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相继建立了议会委员会制度。拉美各国议会中设立委员会数目不一,其组成方法、职权也不尽相同,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常设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一般是在每届新议会成立时组成,其任期与议会一届任期或一届会期相同,主要任务为审议议案,常设委员会通常是专门化的委员会,每一委员会都同某一特定部门的活动有关,如财政、行政、司法、外交、教育、国防等,并被授权来审议此特殊领域的议案或其他有关事项。由于常设委员会的决定往往为议会所接受,成为议会的决定,因此,它是所有委员会中最重要的一种。常设委员会的数目因国而异,一般与议会的大小、会期的长短及各国的传统有关。(2)临时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只存在于每次议会常会期间,处理与这一届常会有关问题的委员会。另一类是处理临时发生的或专门性问题的委员会。(3)联席委员会。当议会需要做出与两院共同有关的决定,或是审议和处理两院意见不一的议案时,通常成立特别联席委员会。还有一种常设性的是由两院共同选派代表组成的联席委员会。
  由于各类委员会拥有很大权力,控制各类委员会就等于控制了议会,因此拉美国家各种政党和政治势力总是千方百计力图控制这类机构。各类委员会成员在形式上都是通过任命产生,有的国家由议会任命,有的由议会领导机构任命,有的由为此目的而特别设立的特别选任委员会任命。
  在不少拉美国家,各委员会主席在形式上由委员会或议会选举产生,个别国家由议长任命,但在实践中往往是由各政党按照所占议席多少的比例来分配,执政党往往占有多数委员会主席的职位。
  拉美总统制国家议会的主要职权是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选举、提名或同意权。
  立法权是拉美总统制国家议会最重要的职权,尽管在不少拉美国家,总统有一定的立法权,有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甚至效力高于法律的紧急命令的权力,一些拉美国家政府也有被委任立法的权力,而且常常发生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情况,但在名义上,议会仍是拉美国家惟一或主要的立法机关。
  拉美国家议会的立法权包括立法创议权(即提出法案的权力)、讨论、修改、通过或不通过法案的权力等。议会的立法活动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立法程序主要是:(1)提出法案;(2)审议;(3)表决;(4)公布法律等几个阶段。
  财政权是拉美国家议会的重要职能之一。财政权亦称财政议决权和财政监督权。在实行两院制的一些国家,众议院通常享有审议预算的优先权。但是,拉美国家议会在财政问题上的决定权是有限的,而起主要作用的往往是总统。预算的编制从开始到完成均由行政部门负责,议会很少进行干预。总统把预算法案提交议会,议会审议预算时一般很少发生拒绝批准预算的情况,即使拒绝批准,法案被搁置起来,也难以置政府于困境,因为往往有专门条款对付立法机构的否决。
  拉美总统制国家议会的监督权很有限。因为政府只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监督政府的主要形式是按照宪法规定,政府有义务定期向议会提出工作报告。议会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从政府部门获取大量报告,以供议员审议。另一种监督形式是质询。议员有权对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问或询问的权利,而政府有关人员有回答的义务。但是,由于拉美国家政府的政策一般不需经议会直接批准,故这种监督形式的实际意义不大。
  此外,议会调查也是监督政府的一种形式。为了立法的需要和监督政府工作,议会往往成立调查委员会对行政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享有较大的职权,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关于特定案件的必要证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法院和行政机关有义务给予法律上和公务上的帮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拉美国家采用调查这种监督形式不多,即使采用,调查委员会的工作也常常受到干扰和限制。
  在拉美现代史上,在少数实行独裁统治的拉美国家,议会纯粹是总统权力的装饰品,而总统的意志就是法令。尽管直到90年代拉美有的国家还发生解散议会,停止宪法保证的事件,但总的来说,随着拉美民主化进程的发展,拉美国家资产阶级代议制逐渐巩固,议会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和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其功能也得到加强。
  (二)拉美议会制国家的立法机构(议会)。拉美采用议会制的12个国家全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获得独立的加勒比海地区原英国或荷兰的殖民地,独立后,这些国家一般都废除了原有的一些殖民机构,由本国官员取代宗主国官员,中央机构及其相互关系变动不大,因此,这些国家的议会制与西欧国家的议会制有许多相似之处。
  拉美议会制国家除原荷(兰)属殖民地苏里南外,都是英联邦成员国。其国家元首的设置分两种情况:一类国家的元首是总统,如多米尼克、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和苏里南3国。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另一类国家即其余9国以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总督为其代表,这类国家可称为具有君主立宪色彩的议会制。拉美议会制国家的总统和总督一般均不掌握实权(苏里南除外),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拉美议会制国家与总统制国家不同之处在于:后者的政府首脑一般由总统来兼,而前者的政府首脑是总理,总理掌握国家行政实权,总理通常由议会选举获胜的多数党领袖担任。
  在12个拉美议会制国家中,采用一院制的有3国即多米尼克、圣基茨和尼维斯、苏里南。其余9国采用两院制。采用两院制的国家,多数参议员由总理提名,由总督(或总统)任命。少数参议员由反对党领袖提名,总督(或总统)任命。有的国家的一些参议员由总督挑选。众议员一般由普选产生。
  尽管拉美议会制国家的宪法规定,议会在立法、制定财政政策和监督政府有广泛的权力,但实际上,其权力是有限的。议会必须同内阁保持和谐关系。按宪法规定,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辞职。但是由实行议会制国家的内阁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成员(部长)一般必须是议员,有的国家的内阁拥有提前解散议会的权力,因此往往形成内阁控制议会的局面。拉美议会制国家议会的主要权力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和法律,法案可由众、参两院提出,但财政法案只能在众议院中提出。
  (三)古巴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是古巴最高权力机关和惟一的立宪、立法机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通过和修改宪法,批准、修改或废除法律;审议和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决定货币和信用体制;批准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路线;根据宪法建立和修改国家政治行政区划;选举国务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务委员会主席的提名,任命部长会议副主席及其他成员、最高法院院长和总监察院监察长;对国家和政府机关行使最高检察;撤销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所作的和宪法不相符的法律、法令和决定,决定大赦等。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国务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休会期间由国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国务委员会有权颁布法令并监督部长会议、司法部和人民政权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古巴不再设总统职务,国务委员会主席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和三军司令。部长会议是古巴最高权力执行机构。
  古巴全国人大制与总统制、议会制不同。在议会制和总统制国家,立法权属于议会,而古巴全国人大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议行合一的国家体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其他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都不得超越它之上。但是,国务委员会主席和部长会议主席一直是由古巴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菲德尔·卡斯特罗一人担任,所以这种监督便失去意义。而全国人大主席本身的权力有限,只限于主持全国人大会议,签署人大会议通过的法律和决议,组织人大的外事活动,出席国务委员会的会议等。
  司法 拉美国家的司法权一般由最高法院及其他各级法院行使。拉美国家一般的司法机构,主要是指法院,广义的司法机构还包括检察机构,如总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检察院等。拉美国家各级法院和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起公诉的机构,它们所行使的这种职权就是司法权。
  拉美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属于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是以法院判例为基础。
拉美采用联邦制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4国,其国家结构和法院体制同单一制国家不同,墨西哥、阿根廷、巴西联邦法院和各省(州)法院两个系统并存,它们除适用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外,各省(州)法院还适用本省(州)宪法和省(州)法律。两个法院系统相互平行彼此独立、不存在从属关系。委内瑞拉虽然不专门设州法院,但每个州都设1个高级法庭。
  有些拉美国家的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在基层基本上是分开的。但是,大多数拉美国家则不分别设立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有的国家在最高法院分别设有民事、刑事审理法庭。除了审判民、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外,一些拉美国家还设有审理各种特殊案件的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选举法院、劳工法院、商事法院、教育法院、经济刑事法院、劳工上诉法院、宪法程序法院等。
  同其他地区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拉美国家的法院也标榜"司法权独立",把自己说成是"超阶级"、"超党派",并不受行政权控制的"纯司法机关"。但事实上,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只是相对的,如在要不要审判军政府统治时期犯下各种罪行的军政府领导人问题,拉美有的国家受行政权的干预,这些国家的司法机构所做出的判决大不相同。
  拉美国家的法官选择一般都是受到严格的资格限制,一些拉美国家的法官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而是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司法部长任命;另一些国家由议会或最高法院选举产生。有的国家的法官有一定任期,可以连任;有的国家对法官有最高年龄限制。
 拉美有相当一部分国家设立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代表政府(国家)追究刑事责任和提起公诉的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反映了政府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干预。其主要职责是:调查罪行,提出起诉,要求下达逮捕令,向法院提供证据,协助法院的审理工作,以便从速结案等。
  拉美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是进行司法行政管理的机关,司法行政权是拉美国家利用政府行政机关来控制法官的有效手段之一。
  拉美国家法院的审级不完全一致,一般分为三个审级或四级三审制。
  拉美一些国家有陪审制,陪审员参与民事、刑事案件审理。在审理案件时,陪审员在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双方律师询问证人和辩论、法官指示法律要点后,便进行讨论和表决。陪审员一般只就案件的事实而不就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裁决。如果裁?quot;无罪",当场释放被告。如果裁定"有罪",即由法官进行法院判决。陪审员一般不能全面地参与整个审判活动,其权力和作用都受到一定限制。
  除审级制度、陪审制度外,拉美国家法院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活动中还有辩护制度和控诉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