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队制度
作者:时间:2008-10-28 17:10:35来源:拉丁美洲历史词典
船队制度(Sistema de Flota) 又称“双船队制”或“护航商船制”。西班牙组成以军舰护航的商船队同美洲殖民地进行贸易的制度。为防止海盗袭击和劫掠,1526年西班牙国王下令建立护航舰队,称为“西印度舰队”(Armada de Indias),保护商船去西印度。1543年国王发布敕令禁止10吨以下的小船和不足十艘的船队渡过大西洋,规定每年由舰队护送一支商船队去美洲贸易,在到达加勒比海后,一部分前往新西班牙,一部分去南美大陆。船队由塞维利亚商人组织,由贸易署检查批准,形成塞维利亚商人对美洲贸易的垄断。1564、1566年,国王又分别颁布敕令,规定了每年派两支远航船队的制度。第一支船队称为弗洛塔(Flota或Flora de Indias),每年3、4月间离开塞维利亚,途中在波多黎各、圣多明各和古巴停泊后至墨西哥的维拉克鲁斯;另一支船队称为“加莱奥内斯”(Galeones),7、8月离开塞维利亚,先到新格拉纳达的卡塔赫纳,在此与周围地区贸易并派人通知秘鲁总督,然后抵诺夫雷德迪奥斯(后改为贝略港)。秘鲁总督派船队将秘鲁开采的金银财宝从卡亚俄开出运到巴拿马,再用骡队运过巴拿马地峡与船队会合。两支船队在美洲过冬后再汇集于哈瓦那,次年3月返西班牙。西班牙王室以这一制度保障在美洲掠夺的财物安全送回西班牙,同时控制对美洲的贸易,征收各种税款。十七世纪中期起,因走私贸易逐渐兴盛,西班牙贸易垄断政策受到破坏,这一制度渐失其重要性。1740年加莱奥内斯取消,1789年后,弗洛塔也被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