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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一九八O年宪法
作者:时间:2008-11-01 16:09:32来源:拉丁美洲历史辞典
智利一九八O年宪法  智利皮诺切特军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1980年9月11日全民投票通过,1981年3月 11日正式生效。包括14章120条,另有29条临时条款。宪法规定,智利是民主共和国。国家和市政官员及国营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罢工。对“恐怖分子”不大赦,不免罪,将制定特别法进行制裁。总统(自1997年起)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八年,不得连任。两院制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立法权,参议院共三十五席,其中二十六席为选举产生,九席由总统任命,参议员任期八年。众议院一百二十席,由选举产生,众议员任期四年。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由总统、执政委员会成员、最高法院院长和参议院议长组成。最高监察机关是监察院。另设宪法法庭、选举法庭。司法权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军事法院行使。临时条款规定,宪法生效后还有一个为时八年的过渡时期,到1989年才恢复议会和政党活动,1997年才由普选产生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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