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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阿根廷税法体系及借鉴
作者:中国税收科研代表团时间:2010-11-23 10:48:48来源:涉外税务
【摘要】巴西、阿根廷税收立法层次高,以宪法规定税收权力和税收立法的主要方面,并以国家税收法衔接宪法和税法。两国税种设置较全面,按照联邦、州或省、市三级分别设立税种,各级政府的税收配置也较合理。
【正文】对巴西、阿根廷两国税收法律体系的评析与借鉴
(一)立法
1.宪法规定税收权力和税收立法的主要方面
巴西联邦宪法规定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对征税权的限制、各级政府的税权和政府间税收收入分享制度以及联邦、州、市的立法权。阿根廷联邦宪法也规定了同自决权相关的事宜。中国宪法中的涉税条文过于简略,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显然不够,应适当增加有关内容。
2.以国家税收法衔接宪法和税法
为了衔接宪法和税法,巴西制定了国家税收法,规定了税收法律的制定、税收立法程序和税法的内容、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等等。中国没有税收基本法,只是分税种单独制定了一些法规条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只有一处提到税收,即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税收……的基本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中国是否应当制定税收基本法目前尚处于研究中。
3.税收立法层次高
巴西、阿根廷两国的联邦税法草案由总统或议员提出,经议会审议、通过成为法律,由总统签署、公布后实施,可见两国的税收立法层次都比较高。中国现行税法大多数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又以暂行条例居多。一些过时的税法没有及时修正,一些应当升格为税收法律的行政法规没有及时升格,一些需要制定的新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及时制定,税务部门所能做到的只是加强税收征管。因此,应当加强税收立法工作:及时修正税收法律,及时把税收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及时制定新的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
 
【关键词】巴西 阿根廷 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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