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反腐败公约
作者:土土 孔祥仁时间:2011-02-12 13:51:34来源:四川监察
1998年4月18日至19目,美洲34个国家的首脑聚集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第二届美洲国家首脑会议。会议重要议题之一,是审议《美洲反腐败公约》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制订反腐败的具体行动计划。
美洲特别是南美洲的腐败问题世人皆知,由来已久,它同贩毒、贫困一起吞噬着这块原本美丽富饶的土地。在六、七十年代军人当政时期,腐败就横行无阻。八十年代的民主运动结束了军人独裁统治,却没有消除腐败的毒瘤。九十年代初惩治腐败形成气候,首先是巴西总统科洛尔因腐败遭弹劾,继而是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等国,反腐甚至演变成政变。一时间,南美大地“硝烟滚滚”。然而,腐败根深蒂固,根除谈何容易。
但美洲各国政府与人民已经觉醒,意识到向腐败开战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在1994年召开的首届美洲国家首脑会议上,与会各国领导人就联合反腐问题进行了磋商,并在联合声明中提出开展反腐败斗争与合作。会后,委内瑞拉向美洲国家组织常设理事会提交了一份《美洲反腐败公约》草案。经过两年的谈判,该公约于1996年3月在加拉加斯举行的反腐败特别会议上通过。20个国家的外交部长当即在文件上签字。更多的国家会后签署了该公约。
《美洲反腐败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份多国联合反腐败的协议,其宗旨是推动美洲国家之间的反腐合作,建立一套预防、侦查、惩治乃至根除腐败的必要机制,提高跨国腐败案件的查办效率。《公约》规定,腐败行为包括:1、受贿行贿,即国家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要或接受任何礼品或好处,他人直接或间接给予国家公职人员礼品或好处,以换取其在执行公务中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2、以权谋私,即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为本人或他人非法谋利,利用政府情报或国家财产以及国家参股的企业谋取私利;3、跨国贿赂,即一国公职人员向另一国公职人员提供赠予或恩惠,以换取个人或集体的利益;4、非法致富,即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增长同其合法收入严重不符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公约》要求尚未制定相关法律的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将上述腐败行为列为刑事犯罪。
预防腐败是《公约》着力强调的内容。《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其法律框架范围内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案和公务员雇用、服务条例等,完善本国的监督、税收、审计制度。还要求各缔约国设立或明确本国负责反腐败的中央权力机构,对内负责反腐败工作,对外负责国际联络与协助。
【关键词】腐败行为公约 八十年代 委内瑞拉 美洲国家 南美洲 反腐败 七十年 首脑会议 九十年代 拉美 巴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