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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制度的双重性质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
作者:吴巧凤时间:2011-08-24 10:16:14来源:生产力研究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双重性质
在社会保障问题上,人们普遍认为,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制度安排,是市场经济的专利品,从而否定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其实,这种认识失之以偏了。我们在回顾中外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与描述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归纳出如下结论: (1) 社会保障是普遍的,这种普遍性不仅限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也有其社会保障制度,只要是生产社会化的社会,社会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2) 社会保障是特殊的,这种特殊性不仅表现为各市场经济国家模式的不同,也表现为计划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模式的差别。
(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最完善的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当然也有其发展过程,从发展过程角度看,可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 世纪80 年代到20 世纪20 年代,在德国、英国和瑞典相继通过了一些社会保障法案;第二阶段是20世纪20 年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1935 年8 月通过《社会保障法》;第三阶段是二战后至今,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和完善期(卫兴华,1994) 。对照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诞生于当时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欧洲大陆与英国,其后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可以说市场经济的种子撒播在哪里,社会保障制度就在哪里成长,到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不可缺少的一种基本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天然同一。
但是普遍性仅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阶段不同,其社会保障模式也有很大区别。依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责任的不同与保障水平的高低,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大概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福利性社会保障制度,二是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三是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福利性 保障型 储蓄型 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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