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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法庭之友意见书制度评析
作者:王燕时间:2012-04-17 10:29:05来源:国际经贸探索
上诉机构通过解释信息获取权授予法庭之友在争端解决程序中主动提交意见书的权利,表面上看似给予法庭之友司法参与WTO的权利,但从其实际效果来看,法庭之友主动提交的意见书甚少为争端解决机构所考虑,并因上诉机构制定的相关程序要求,丧失独立性,沦为争端方的说客。
法庭之友,源自于拉丁语Amicus Curiae,原指争端方以外的人由于对争议标的有重大利益关系,而主动或应法庭要求向其提交意见书的行为(BryanGarner,1999)。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却在普通法系中得到长足发展。现代法庭之友制度多被理解为庭外专家向法庭提交独立意见书,帮助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外部专家制度。国际司法程序中法庭之友制度应用广泛,国际法院、国际人权法院、欧洲法院等司法机构均在一定程度上采纳和运用法庭之友制度,WTO也不例外。鉴于WTO贸易争端所涉及专业问题的复杂性和交错性,尤其是在涉及到为保护环境、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存的贸易限制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可避免地需要从成员方以外的民间组织获取信息和意见,以对事实作出客观分析。但是,囿于《争端解决谅解》的封闭性,对争端解决程序是否向法庭之友开放,允许其主动提交信息未作规定,从而引发WTO成员方的争议。
(四)巴西翻新轮胎案
2006年的巴西限制从欧盟进口翻新轮胎案也给法庭之友意见书问题添加了新的内容。2006年6月22日,专家组收到来自于“人类社会”的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意见书,7月4日,专家组又收到了来自于另外一群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书。在专家组程序中,巴西将这两份法庭之友意见书附在其提交的材料中。在专家组的报告中,专家组引用了被巴西所采纳的“人类社会”所提出的燃烧废旧轮胎可能散发导致人类和动物疾病以及以废旧轮胎做人工暗礁会对鳟鱼等水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意见。在本案中,欧盟作为申诉方,其主要意见也是针对巴西以及“人类社会”对进口翻新或旧轮胎对动植物以及人类健康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
其次,在本案中,作为“进口翻新轮胎是否会造成动植物和人类健康侵害或侵害威胁”的实体争议,争端双方很大程度上围绕着非政府组织“人类社会”提供的意见和数据展开辩论。专家组的报告中详尽地引述和分析争端双方的意见和抗辩,体现出对非政府组织所提供信息的尊重。
 
【关键词】 世界贸易组织 争端解决程序 非政府组织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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