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水资源管理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潘德勇时间:2012-08-01 13:57:21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水是人类从事社会生产活动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 很长时期内, 人们一直将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加以利用。工业社会掀起了大规模的挖掘、生产与加工, 水污染也由此开始日益加剧。人口的增长、环境的恶化使一部分人面临用水的危机, 而另一方面, 水资源充足地区的人们丝毫未能意识到水的珍贵, 浪费与污染每天都在发生。为有效地防止水资源污染, 节约用水, 充分发挥水资源的效率, 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国在20世纪以来纷纷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水资源。我国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在近二三十年间取得了巨大进步, 但在具体制度设计和管理模式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对于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具有积极作用。
一、国内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二、国际社会水资源管理立法现状
1.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并重从世界范围来看, 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领域, 各国的立法呈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并行不悖、地方立法更具操作性的态势。这是因为, 在一些国家, 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地方政府, 由于各地水资源呈现不同的特点, 统一的保护标准不适用。这符合行政法或行政学上的“ 辅助原则”。一些国家的中央层面的立法以政策指导为主, 如澳大利亚《全国水资源计划》、墨西哥《国家水计划1995-2000》。
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的国家, 地方立法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更具针对性。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一些州或地方在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水量、生态用水等方面的立法甚至走在联邦立法的前头。例如, 在2005年, 巴西26 个州有25个州和联邦地区颁布了水法。在巴西的全国水法颁布之前共有11个州颁布了地方水法, 这些地区层面的立法为联邦立法框架的设置提供了相当有益的经验。1997年生效的全国水法涵盖了诸多先行实践的地方立法的新方式, 从而确保巴西的水资源管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 取水许可 行政管理 公众参与 巴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