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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的冲突裁决
作者:许敏时间:2013-01-10 10:47:59来源:经济问题探索

【摘要】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的冲突裁决由平行程序和多重程序而引发。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经常在内涵和外延上与其他国际机构重合而产生平行程序。而相同的裁断者根据相同事件或法律措施、针对相似的案情、相同的BIT,却可能因为认定标准的不一致而导致相互冲突的裁决结果。本文分析了冲突裁决大量存在对整个国际社会的负面效果,提出了防止冲突裁决的相应对策,即借鉴国内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将相似案件合并处理。  

【正文】()冲突裁决产生的原因

平行程序

平行程序(Parallel proceeding)一词来源于罗马法,意思是相同的当事人由于相同的诉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或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同时平行进行诉讼的现象,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国内学者通常翻译为平行诉讼( parallel litigation),又称为“一事两诉”或“双重诉讼”。由于认知角度的差异,学界对平行程序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大陆法系通常将其直接表述为Lis pendenslis alibi pendens.即未决诉讼或是他国未决诉讼,这种说法是站在裁断者的角度,认定几个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产生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有的学者将其表述为“共存诉讼”( concurre Wliligations),表述一种时间上的一致性。

……

WTO提起的程序中,美国质疑墨西哥的税收措施,认为这些措施与GATT下墨西哥的义务不符,包括第三条下的国民待遇义务。案件的事实实质上与ADMT&LIA与墨西哥之间的仲裁是一样的,并且两个案件涉及同一个税收措施。墨西哥也在GATT程序下提起了反措施抗辩。专家组认为该税收违反了GATT第三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因此驳回了墨西哥认为税收是正当的这一抗辩,同时确保美国遵守其NIIFTII义务。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的结论并推理说:20(d)条款“确保遵守”阶段,没有运用成员方采取的措施来引导其他成员遵守非GATT条约下的义务。两个程序涉及到不同条约、不同起诉方下的墨西哥相同的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但是,NI1FT1111章下的仲裁庭,虽然被GATT的裁定所说服,但在事实相似的情况下仍对墨西哥措施是否有歧视性仍做出了独立的分析。GATT的裁定对投资仲裁没有约束力,GATT的推理和调查结果也不能约束根据NI1FT1111章建立的仲裁庭,因为其程序是建立在不同的条约基础上的。因此,NI1FT11仲裁庭将只根据当事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律论据来裁决,而不管其他国际仲裁庭的说服性效力。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议 冲突裁决 阿根廷 巴西 厄瓜多尔 墨西哥 经济 金融 对外经济关系 政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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