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空承运人的国际法规定——华沙/海牙制度与危地马拉/蒙特利尔制度之比较
作者:贺富永时间:2015-02-27 14:51:09来源:江苏航空
航空承运人的国际法规定,主要指的是关于航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国际法上存在两种制度:即华沙/海牙制度和危地马拉/蒙特利尔制度。本文就这两种制度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问题进行比较。探究航空法中关于航空承运人的法律制度。以便进一步对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作借鉴。
……在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全称《修改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及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将华沙/海牙制度中关于承运人的对旅客的客观责任原则改为主观责任原则。但对承运人关于货物的责任问题,华沙/海牙制度采用的是主观责任,危地马拉/蒙特利尔制度中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修改为客观责任制。危地马拉/蒙特利尔制度的形成是由于当时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发生了更大变化的一个标志。从1962年至1977年“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中矛盾激化,斗争激烈的时期。”
【关键词】蒙特利尔 航空器 华沙公约 法律制度 航空承运人 承运人责任 国际法规 海牙公约 航空运输业 危地马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