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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争端解决规则构建之分析
作者:陈立虎 赵艳敏时间:2015-03-04 17:11:28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CEPA是我国融入区域经济经济一体化的一项举措,其一大缺陷在于根本不存在一个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为CEPA在未来的顺畅运行带来了隐患。而世界范围内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是以法律方法解决争端,我国对外已签署的两个RTA—CAFTA及中智FTA基本上建立起了法律导向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构建CEPA的争端解决规则提供了范本。CEPA应向CAFTA借鉴,构建仲裁模式的争端解决规则。
 
有学者考察了世界上113个RTA,按争端解决方式的不同,将RTA争端解决机制分为三类:第一类,争端解决机制以磋商、调停、调解等政治外交方法为主,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ANZCERTA)、曼谷协定、南亚优惠贸易安排(SAPTA)、南太平洋区域贸易和经济协定(SPARTECA)、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FTA)、拉美一体化协定(ALADI)、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分别与斯洛伐克、波兰、土耳其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欧共体(EC)分别与冰岛、挪威、瑞士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等。第二类,含有仲裁方式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有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南部共同市场(Mercosur)、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新西兰与新加坡关于更紧密经济关系的协定(ANZSCEP)、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分别与保加利亚、约旦、以色列、拉脱维亚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欧共体(EC)分别与土耳其、安道尔建立的关税同盟、欧共体(EC)分别与保加利亚、捷克、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等国签订的欧洲协定、美国与以色列、约旦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分别与以色列、智利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等。第三类,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了常设法院。主要有欧洲经济区协定(EEA)、欧洲关税同盟、安第斯共同体、东非和北非共同市场(COMESA)等。⑤可见,在三类RTA争端解决机制中,以含有仲裁方式的第二类争端解决机制为最多,第一类次之,第三类最少。
 
【关键词】CEPA 争端解决机制 RTA CAFTA 中智 FTA 拉美 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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