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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拉贸易摩擦及其应对
作者:岳云霞时间:2006-12-21 00:00:00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与拉美国家的贸易以年均37%的速度高速增长,双边贸易额由2001年的150亿美元增至2005年的505亿美元。其中,我国出口额从83亿美元增加至237亿美元,增幅达到185.54%。尽管在中拉贸易中,我方处于逆差,但是,由于我国进出口产品结构存在明显的地区和行业差异,我国出口增长的势头引起了拉美一些企业的担忧,从而促使其政府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以反倾销为主的多种贸易救济措施。中拉贸易摩擦问题日益凸显。

一、当前中拉贸易摩擦的特点

1.中拉贸易摩擦超越了双方的实际贸易水平。当前,拉美国家对我出口产品主要采取反倾销、保障或特殊保障措施、海关估价、最低限价,以及出口认证等多种贸易救济手段,其中反倾销成为中拉贸易摩擦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WTO的统计,1995年~2005年,在全球对华反倾销的26个国家和地区中,拉美国家(阿根廷、墨西哥、秘鲁、巴西、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智利和牙买加)占到总数的34.6%;同期,全球对华反倾销立案469起,其中由拉美国家立案的116起(占24.7%);全球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338起,其中拉美89起(占26.3%)。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05年,在我国对外贸易和出口总额中拉美地区所占的比重仅为3%左右。此外,拉美反倾销立案和采取措施中的涉华比例分别为20%和22.9%,均超出全球16.5%与18.7%的水平。显然,拉美对华反倾销的强度已经超越其对华贸易的实际水平,也超出世界对华反倾销的平均强度。

2.中拉贸易摩擦的对象国和产品相对集中。当前,中拉贸易摩擦多发生在我在拉美的主要出口对象国。2005年,我对拉美出口237亿美元,其中69.6%流向了对我出口进行反倾销的9个拉美国家。在这些国家中,除牙买加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外,其他国家都位于我在拉美的十大市场国之列。中拉贸易摩擦主要集中于双方外贸产品竞争的领域,被拉美施以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服装、玩具、餐具等。在这一领域,中拉国际竞争优势都较为突出,竞争力的同似性造成产品的相互排斥,产生摩擦的焦点产品与其竞争性之间明显相关。

3.拉美对我反倾销的程序上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在显性歧视方面,部分拉美国家(如墨西哥)至今仍将我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第三国作为替代国,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在隐性歧视方面,部分拉美国家的反倾销程序阻碍了我方企业的正常应诉。如阿根廷有关法律规定,我方涉案企业必须在反倾销立案后45日内提交相关应诉材料,30日内提交调查问卷,其材料和答卷应译为西班牙文,并由阿根廷驻华使领馆认证。这一认证规定不仅违反了WTO有关规则,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给我国企业应诉造成不便或根本无法应诉。

4.拉美对我征收反倾销税相对较高。发达国家对我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一般为10%~50%,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0%~250%,而拉美国家对我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很多都超过了100%,甚至高达300%~600%。高额反倾销税威胁到我产品的出口,甚至将一些产品挤出拉美市场。

二、中拉贸易摩擦的原因

1.中拉贸易存在结构和流向的不平衡。从2002年开始,我一直处于对拉贸易的整体逆差地位,但逆差主要源自初级产品,而在工业制造品上我方却保持着顺差,尤其是在以纺织品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上顺差明显,对同样具有劳动力国际竞争优势的拉美国家形成了竞争。与此同时,我出口主要集中在墨、巴西、智、阿、哥伦比亚和委等少数国家,我出口产品对拉美同类产品的冲击也主要集中在这些国家。出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这些国家对我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

2.企业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我国一些企业主要依赖低价竞争的方式开拓国际市场,而拉美国家对进口的监管又没有完全到位,从而诱发我某些出口企业低价报关等行为,因而刺激了拉美国家反倾销的发起。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由于拉美反倾销金额普遍较小,又存在文化、语言、法律等方面的障碍,我企业应诉率相对较低。其结果是,审理机构采信“最佳可获得信息”,依据反倾销申请方提供的资料,对我产品施加过高的反倾销税。

3.受拉美国家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拉美国家对我出口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原因与政治因素紧密挂钩。如2005年,哥伦比亚对我鞋类、纺织品、电池、显示器、电熨斗、袜子等,通过特保措施、通关限制措施等多种手段,在多个环节中进行限制。但是,哥方并未在技术范畴内与我进行重点磋商,而是将开展海关合作、打击非法贸易等其他问题纳入磋商议题,其目的是为了连带解决国内市场挤占、走私和“洗钱”等诸多政治问题。

4.拉美本地区国家和其他地区对我出口的限制对拉美国家产生的示范和连锁效应。在我连续11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国家的同时,我还面临特保措施等诸多贸易限制,这在客观上对拉美国家产生了示范效应。另外,由于我国企业对拉美国家的反倾销应诉不积极,也使拉美国家对我反倾销容易得手,从而在整个地区造成连锁反应。

三、应对中拉贸易摩擦的思路

1.适时调整我对拉出口战略,发展中拉和谐贸易。在出口市场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拓拉美各国市场,改变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在出口产品方面,要根据不同市场的竞争情况,实施市场细分,如对墨这样与我竞争冲突较强的国家,应加大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对阿、巴、委等与我国互补性大于竞争性的国家,应强化互补合作,在竞争性产品上适当让利;对中美洲和安第斯地区工业技术相对落后,又以纺织业为潜力产业的国家,我国应发展机电产品出口,减少与它们在纺织品上的正面冲突;在出口方式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可通过在拉美投资设厂,变产品输出为资本、设备、管理和服务的出口。

2.充分利用我作为WTO成员国的权利。我们要认真审视拉美诉讼国的反倾销立法、调查程序及措施,如发现其行为违反了WTO反倾销规则,就应正式向WTO提起争端解决程序,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修改有关法规,并返还已征收的反倾销税,或用其他方式对反倾销措施带来的贸易损失给予赔偿。

3.积极应对拉美反倾销申诉。对已发生的反倾销案,我国政府和行业组织应鼓励和支持企业应诉,而企业个体也要积极予以回应。一方面,我国企业应聘请经验丰富、且了解拉美当地法规和我国情的律师,争取拉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协助与配合;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应在反倾销发起国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快速反应,慎重填写并递交调查表。这样,我国企业通过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主动性,规避因“缺席审判”产生的高反倾销税或消极应诉形象扩散引发反倾销扩散的连锁反应等后果。

4.形成法规化的解决争端的机制。《中智自由贸易协定》包含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为处理中智之间的贸易争端作出了法律约束。鉴此,中拉之间可以积极探索签定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能性。通过自贸协定的签署,形成法规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消除过去拉美国家对我贸易救济措施中存在的部分程序上的随意性倾向。

5.建立合理的出口产品定价机制。首先,政府应以立法形式完善企业工资制度,规范企业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义务,适当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其次,应在出口产品价格中充分反应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成本和资源成本等,使产品价格真实反映生产的实际投入,规避浪费型和资源损耗性出口的扩大,迫使企业走技术型发展道路,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附加价值。(拉美所课题组)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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