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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矿业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作者:杨贵生 沈自新 陈漠时间:2011-05-24 14:30:44来源:中国有色金属报
智利的主要矿产包括铜、金、银和钼等,其他矿产包括:铅、锌、锰、铼、硒、碲、铁、煤、硼、锂等。智利是世界最大的铜资源国。2008年,智利铜矿产量为533万吨,2009年为532万吨,稳居全球铜矿产量第一。智利铜矿储量为16000万吨,为全球铜储量最高的国家,且拥有全球产量最高的伊斯科迪达铜矿。作为智利铜矿的主要出口国之一,中国与智利在2005年签订了铜矿资源合作框架协议。
 
鉴于智利系中国企业矿业海外投资的热点国家之一,笔者从智利矿业权、外商投资及相关法律制度角度,对智利的矿业法律投资环境作一概要述评,以期对中国企业投资智利矿业有所裨益。
 
智利的矿业特许权管理体系
 
智利的矿权管理部门及法律体系
 
智利矿业主管部门包括:智利矿业部:负责推行智利政府矿业政策,执行与矿业相关的行政事务。智利铜矿委员会:智利中央政府矿业部下属的技术机构,负责执行智利政府的铜矿产业政策。国家地质矿产管理局:智利政府矿业部下属的技术机构,负责智利矿山安全与环保监管;为智利矿业部、以及智利国营、私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智利政府环境部:即前“国家环境委员会”,负责实施智利政 府环保政策以及与自然环境有关的行政事务。外商投资委员会:智利政府经济部下属的行政机构,负责促进外商投资以及代表智利政府与外商签订外商投资合同。
 
其他有关矿业组织还包括:智利矿业公司、智利矿业协会、智利国家铜业公司。
智利的矿业管理法律体系比较成熟、完善。《宪制矿业特许权基本法》(1983)和《矿业法典》(1983)两部法律构成了其矿业管理的法律框架。除此以外,在智利投资矿业同样会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还包括《外国投资法 》、《外汇管制规则》、《环境法》以及2010年10月13日在智利国会刚刚通过的新矿业税法草案(智利总统正式颁布后,该草案即将成为正式法律)。该税法旨在提高大型矿业企业矿业特别税,标志着智利进入了矿业税较高的国家行列。新矿业法的出台,及其对智利矿业投资市场的影响应引起投资者的密切关注。
与此同时,智利正在考虑修改《矿业法典》,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解决矿业纠纷等问题。
 
智利的矿业权管理
 
智利《矿业法典》共15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矿业特许权及其项下的权利义务、法院授权、矿的登记、勘探及开发、矿业公司安排等内容。该法典主要通过设立矿业特许权的方式规范对智利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与中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类似,智利的矿业特许权分为探矿特许权和采矿特许权。特许权手续由具有矿产勘探或开发管理职能的当地的民事法庭办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和获得矿业特许权。
 
与中国矿业权管理体系不同的是,智利矿业特许权由法院根据《矿业法典》所规定的一套特殊程序,通过司法决议,即特许权授予决议,授予权利人。
 
智利矿业法规定的矿业特许权原始对得程序与我国的规定大不相同。明显区别于3个方面:矿业特许权的法院授予、公示程序以及采矿特许权申请过程中异议的提出,特提醒投资者予以重视。
 
探矿特许权与采矿特许权
 
探矿特许权项下的基本权利:探矿特许权的最大申请面积为5000公顷,初始期限为2年,到期前可以续延一次,但面积须缩减一半。在探矿特许权存续期间,权利人享有在矿区范围内排他的勘查权利,以及申请采矿特许权 的优先权。当然,探矿特许权存续期间内,权利人必须缴纳相应的矿业税。探矿特许权项下的矿业费为每年0.1utm/公顷。
 
采矿特许权项下的基本权利:与探矿特许权不同,只要矿权人按时足额缴纳矿业税,采矿特许权并没有期限的限制。采矿特许权的最大申请面积为1000公顷,同一主体可以申请多个采矿特许权。一般采矿特许权项下的矿 业税为每年0.05utm/公顷。
 
与大多数国家类似,智利政府采取鼓励勘探的措施,制定了比较平稳、完善的探矿特许权、采矿特许权过渡机制。即只要在勘探的范围内找到矿藏后,一定能获得采矿特许权,即探矿特许权人在其探矿特许权有效期及其 范围内拥有取得采矿特许权的优先权。权利人在探矿特许权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可以申请将其特许权区域面积全部或部分转为开发权。
 
矿业特许权的转让
 
目前,智利北部矿产资源丰富地区已有90%的矿业权被授予、出让出去,现在要取得矿业权,主要通过转让方式从已取得矿业权的权利人手中受让取得。矿业特许权享有者拥有对该特许权的完整的所有权(与此需要严格 区别的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系归国家享有),并有权自由地将该矿业特许权进行转让。矿业特许权及该特许权上的限制物权(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地役权、承诺、质押)均要以在公证人面前订立公证书的方式进行,并应到相应的矿业登记处的产权登记表予以登记。未经登记转让不生效。
 
智利的矿业公司
智利的公司种类
智利法律规定了多种公司形式,其中最普遍的是以下4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简化股份公司、外国公司代表处。具体到矿业领域,矿业特许权人可以通过设立任何合法的公司形式开展在智利的矿业活动。这些公司 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4种公司,以及矿业法中特别规定的法定矿业公司、矿业契约公司。
 
根据智利《矿业法典》第六章合同与准合同中第173条的规定,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提交了一项“申请”或“声明”,或当前登记在单独一个主体名下的矿业特许权的一部分,经过相应的登记,被转让给其他人, 而由此有至少两人,按照各自比例,共享该矿业特许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矿业法典》将强制规定该共同矿业权利人依法成立一个“法定矿业公司”。这种公司为自动组成的,一经满足上述条件则法定地自动成立,而排除投资者的意愿。《矿业法典》从注册、登记、管理、股东及利润等方面对该种公司做出了特殊的规定。《矿业法》试图通过规定法定矿业公司提升共同矿业主的运行和决策效率。
另一种《矿业法》中特别规定的矿业公司形式为“矿业契约公司”。矿业契约公司由各股东自愿组织。换言之,矿业契约公司也就是一个矿主自愿成立的,“法定矿业公司”,依照“法定矿业公司”的规则运作。
 
虽然《矿业法》特别规定了以上两种矿业公司形式,但由于其规定相对粗略、笼统,建议投资者采用常规的公司形式开展在智利的投资。
公司组建程序
 
只要有相应授权,公司的组建者可委托第三者代为完成公司设立。若委托书是在智利境外签署的,则必须经过智利领事认证后再由智利外交部鉴定。简单地说,公司设立的程序主要包括签署公证书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在《工商登记处》注册与《官方日报》公布两步。通常情况下,注册及公布手续分别需要5个工作日,两个手续可同时进行。
在智利设立公司,一般法律不要求最低资本,但某些特别规定的行业除外,例如银行、金融公司等等。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任何一个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都必须在智利税务局指定一位税务代表,该代表必须被授予办理相应的税务事项权限。该税务代表必须享有智利居留权。在开始办理任何业务之前,公司必 须到国税局办理《企业开张申明》以及申请税务编号。按照一般情况,该手续只需要一天的时间,且不必缴纳任何官方手续费。
 
在智利必须先有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盈利性的业务。该执照必须在纳税人实际所在地的市政府申请并缴纳执照税。该税金的税基是被课税公司当时的企业总资本。税率由各个市政府决定,为0.25%至0.5%,而最终税金为lutm 至4000utm之间。另外,对大自然有负面影响的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估系统的评估。
在智利的外商投资
智利的外商投资制度主要是由《外资法》(第600号法令)以及智利中央银行《外汇管制规则》的第14章《外汇入境规则》两大法规管制规定的。此外,智利与多国个别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也含有 保护外资的条款。
 
大致上,《外资法》与《外汇管制法》的差别在于,《外资法》目的是提供外资保障及优惠,以鼓励外商的投资;而《外汇管制法》的目的只是制定外汇进出境的规则,不涉及任何优惠或保障。另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应 用《外资法》的外资者需要经过智利政府的外资委员会的审批。而使用适用《外汇管制法》向智利做投资的外商投资者只需事后向智利中央银行作相应的通知。
 
合格投资
 
合格投资的方式包括以下6种形式:第一,外币:按照《外资法》规定,外币投资只有在兑换成智利比索之后才被视为外商投资(外币将按市场最优汇率兑换成智利比索);第二,有形资产(无论新旧);第三,科技(限 于某些情况下);第四,与外资并存的借款:条件是借款不能超过总投资额的75%。借款条件必须通告智利中央银行;第五,现有的外债资本化泌须是有在智利中央银行依法登记过的外债);第六,收益资本化(必须是可以汇出境的收益)。
投资期限
 
《外商投资协议》必须含有规定外资者实现投资的期限。该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年;而对矿产项目而言,该期限不能超过8年。但是,对于涉及需要前期地质勘探工作的矿产项目,外商投资委员会可以特别地以全票赞同延 长该期限至12年;而对于涉及到至少5000万美元的工业或非矿产的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委员会也可以同样地延长投资实现期限至8年。
 
程序
 
有意适用《外资法》的投资者必须事先向智利外资委员会提交外商投资申请书并附上所有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材料和文件以及其成效预计。一般投资项目由外资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审批,但是需要经过委员长的事先同意。
 
如果外资项目获得批准,则相应的外商投资将受《外资法》管制并享有其授予的权利。如果投资计划被拒绝,或是外资者撤回申请,则其已输入智利的外资可以在90天内撤出。
 
按一般规定,外商的投资只能在外商投资合同签订后才能执行。不过,对于货币性的投资,依外资者要求,外资委员会可以特别允许外资者在签署投资合同之前兑换外币。
 
资本与收益撤出
 
《外资法》保证外资者在撤出其外资或利润时,能够在智利的“正规外汇市场”(即智利中央银行核准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组成的外汇市场)以最优惠的汇率进行外币兑换。管制外资及其利润撤出的规定不能比管制进口付 款的一般外汇条例更严格。此规定旨在保护外资者,免受虚构的外汇市场或虚构汇率等因素带来的干扰。
 
《外资法》授予外资者的权利
 
《外资合同》授予外资者的基本权利如下:第一,在外资入境一年之后撤出其资本,以及可随时汇出投资盈利的权利。外资者只有在出售或清算(全部或部分)其外资企业后,才能将其投入智利的外资撤出智利;第二, 在执行如前所述的出售和清算时,在有关收益不超出原本投入智利的外资金额的前提下(以原本外币计算),不被课税的权利;第三,受智利政府或政府机关平等对待的权利。该权利的享有者包括外商投资者本身以及其投资的智利企业。若该权利受到侵犯,外资者可到智利法院起诉智利政府;第四,稳定税率。根据此权利,投资者享有在《外商投资协议》中加入将外商投资者在其开业头10年所有营业的所得税税率固定于42%的权利。如果外资 者之后愿意受当时通用的税制管辖,则可以随时放弃此权利;第五,固定投资项目所需的机械及设备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权利;第六,对于投资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或采掘项目(包括矿采),投资者还享有下列的特 别权利:将上述第四项中所述的固定税率权延长至20年;若固定税率的权利得以行使,则有关外商投资合同签订之时有关资产折旧制度、结转亏损和组织及启动费用的适用税法和规定以及智利国税局发布的有关决议或裁定可 得以固定;有权在投资实施期间使用外币会计;涉及货物出口的投资项目还有下列的特别优惠:冻结《外商投资协议》签订时适用的货物出口法律条款和规定;将出口收益存到海外账户的权利以及用其结算外币开支或将其计 算为汇出的资本或利润。但是,该账户的操作必须遵守外资者与智利中央银行议定的条件。
 
从上述介绍可知,智利矿业、公司以及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完善且相对稳定,是外商投资的理想场所。(杨贵生 沈自新 陈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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